关于开展加工贸易边角料自查自报的通知
各加工贸易企业:
为落实海关总署、青岛海关有关文件规定,加强对辖区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,决定对辖区加工贸易企业边角料情况进行统计(统计表格见附件),现将企业自查自报的统计表格的填制注意事项明确如下:
一、凡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产生的边角料都应统计入内,无论是否备案损耗率。
二、边角料规格型号一栏,注明边角料具体的状态、产生工艺及规范申报要求的要素等。
三、公司处置方式包括内销补税(补税后处置方式不需填写)、退运、未补税自行变卖(卖给废物回收个人)、未补税自行销毁(包括焚烧、放弃等)、未补税正式销毁(与正式有资质回收公司签订合同、回收公司定期销毁)以及其他公司处置方式。
四、对于存在无法回收利用部分的边角料说明原因,如鱼边角料部分随水流走、棉花边角料存在风耗等。
五、其他需具体说明的情况,可自行加附页说明。
六、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,将统计表格的电子版与纸质版通过各代理上报至核销科赵林林处。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72370492@qq.com,注明企业名称。如有特殊原因请致电0631-5241083。
七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的,将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特此通知。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
附件:加工贸易企业边角料资料统计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