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强辖区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的通知
各加工贸易企业:
为进一步加强辖区边角料管理,统一规范边角料处置行为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边角料处置只有内销、退运、销毁三种处置方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19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、剩余料件、残次品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,海关总署令218号修订)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,对于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(包括已备案损耗率和未备案损耗率),只有内销或退运或销毁三种处置方式。不允许其他处置方式。
二、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边角料内销或退运,严格按照实际产生数量申报。
三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。按照署令第218号及《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4年第33号) 的有关规定,销毁所需要的资料:
(一)《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(销毁处置后有收入)》(见附件1)、《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(销毁处置后无收入)》(见附件2)及销毁处置方案;
(二)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;
(三)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,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;
(四)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,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;
(五)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四、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,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,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。
(一)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,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、副产品的,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“边角料销毁(代码0400)”。
(二)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,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,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“进料边角料内销(代码0844)”或“来料边角料内销(代码0845)”。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。报关单备注栏内应注明“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”。
五、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提交《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》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、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》(见附件3)及报关单等单证,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。
六、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关数据资料,若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,海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附件:1.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(销毁处置后有收入)
2.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(销毁处置后无收入)
3.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
附件下载地址: http://yunpan.cn/cyTMTDiUggkxk 提取码 0a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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